廣告中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來源(廣告買賣網) 作者() 閱讀() 時間(2016/5/13 9:59:45)
四、廣告作品的使用問題
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廣告主往往傾向于在相關合同中把該作品的權利約定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該廣告作品約定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無限制的使用,廣告作品的使用往往還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廣告在使用時沒有注意到相關合同約定使用的時間與使用的范圍,超時間使用或者超范圍使用,結果造成侵權或者違約。
剛剛發(fā)生的葛優(yōu)因“順牌涼茶”廣告起訴相關企業(yè)的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件:葛優(yōu)簽訂合同成為“順牌涼茶”的形象代言人,并拍攝了廣告,合同的有效期為兩年,并且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圍;但是兩年以后,“順牌涼茶”廣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擴大到了雙方約定禁止使用的媒體之上。這個案件中雖然廣告作品的著作權可能是歸順牌涼茶的企業(yè)所有,但是該企業(yè)與葛優(yōu)的合同對于廣告時間與范圍的約定相當于對該廣告作品使用范圍的限制,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則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約。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1、廣告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商品的分類注冊,即同一個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可以分別注冊,換一句話說:同一個商標標示在不同商品上可能有不同的商標權利人。這就要求注冊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只能在自己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不能在自己沒有注冊而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否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廣告的發(fā)布也是商標使用的一種方式,廣告內容不能把相關注冊商標延伸到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之上,否則將涉嫌侵權。
2、廣告的內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廣告往往伴隨著一定的夸張,但是應該保持在法律的范圍之內,不能進行虛假宣傳。如果進行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得可能得到消費者的投訴,還可能引起相競爭企業(yè)的起訴維權。另外,如果在廣告宣傳中把尚沒有取得專利權的產權宣傳成專利產品的,不但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認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情況下,還可能構成犯罪。
綜上,廣告是每一個企業(yè)都需要的,是現代企業(yè)進行生產經營必須的手段之一。知識產權律師提醒大家:在制作、發(fā)布廣告的過程中,企業(yè)需要擦亮眼睛,謹防出現侵犯他人權利,尤其是知識產權相關權利的行為,防止出現糾紛,阻礙企業(yè)的發(fā)展。